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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8条 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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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仲裁de财产保全问题,民事诉讼法在涉外编仲裁一章中第258条规定ldquo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de,中华人民共和国de涉外仲裁构应当将当事人de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de中级人民法院裁定rdquo。

条从法律适用de角度对公共秩序保留予以了规定,该条指出“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de,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de社会公共利益”此外,我国于1993年7月1日施行de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于1996年3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 债权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de,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de,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de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议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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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57条de规定,以当事人是否达成仲裁协议作为划分涉外仲裁构和法院受理案件de根据凡订立仲裁条款或协议de,当事人只能向涉外仲裁构申请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未达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de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de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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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58条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构作出de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de,裁定不予执行” 在我国,触犯公共利益实际上就是触犯了公共秩序保留。

民事诉讼法条258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de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de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de,终结de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de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de效力执行终结de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de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要延长de,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要延长de,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华。

并提供适当担保de10涉外仲裁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de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de11据以执行de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de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25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