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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和万事兴“典”亮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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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家和万事兴 “典”亮好生活


图为谢婆婆诉儿子、女儿赡养纠纷一案庭审现场。

家和万事兴“典”亮好生活

导读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婚姻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抚养权、赡养义务可以说与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当前婚姻家庭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对现行婚姻法等规定作出修改和完善,回应了时代需求与民众期盼,为塑造健康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障。那么,当婚姻家庭中出现问题时,该如何协调家庭关系,如何解决婚姻家庭中常见的问题?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典,全力护航人民群众美好生活。

索要“带孙费”未获法院支持

小何系老何、老周之子。2014年,小何与小杨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子小小何,一家五口共同居住生活。2018年底,为了赚钱养家,小杨、小何夫妻二人先后外出务工,小小何便交由爷爷奶奶照顾。

在老何、老周照顾小小何期间,除日常生活开销外,二老还支付了小小何的幼儿园费用、培训费用等共计2万余元。其间,小杨曾通过微信向老周转款5万余元,还通过淘宝为小小何购买衣服、玩具、零食等,并为小小何购买了人身保险,每年缴纳保险费。

2021年2月,小杨与小何产生矛盾,小杨起诉离婚。同年4月,法院判决不准二人离婚。

一听到小两口闹离婚,老何、老周老两口急坏了。原本费心又费钱的把孙子带到了6岁,孙子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都是自己垫付,老两口也没有怨言。但如果儿子和儿媳离婚成功,儿媳就成了外人,自己这么多年含辛茹苦带孙子,就变成了在为一个外人带孩子。此外,老两口还有一个小心思,就是想通过索要“带孙费”来“胁迫”小两口不离婚。于是,老两口于2021年4月27日起诉小何与小杨,要求二人支付垫付的抚养费、教育费共计23万余元。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杨在二老照顾孙子期间,汇款补贴家用、为孩子购买日常用品,且小杨通过微信向老周的转款远高于有证据支持的款项,已尽到抚养义务,二老要求小何与小杨支付近6年的抚养费23万余元,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老何、老周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讲法典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代为照顾孙子女时,是否有权向孙子女的法定抚养人索要“带孙费”?此处“带孙费”不仅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直接费用,还包括保姆费等间接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第一千零七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及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子女)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抚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并无当然的法定抚养义务。若父母在具备抚养能力的情况下,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而将该义务“转嫁”给老人(祖父母、外祖父母),由老人实际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时,老人可依法向孩子的父母主张相应的抚养费。但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上述法律条文、判断父母是否尽到抚养义务时,不应过于机械,而应综合考虑家庭实际情况、父母抚养能力、抚养方式等,最终作出合理判断。通常情况下,只有在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抚养子女或双方在事前对代为抚养孩子约定有一定数额的报酬时,代为照顾子女一方才可向子女的父母索要“带孙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尊老爱幼、团结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提倡,放之于家庭内部亦是如此。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越来越多的年轻夫妻会选择双双外出工作,在经济和时间的双重压力下,会选择将小孩交由父母携带照顾。这不仅体现了含饴弄孙的天伦之乐,还能减轻子女的生活压力。因此,不应将金钱作为带孙的交易条件,更不应在子女婚姻产生裂痕时,以索要“带孙费”为由,进一步激化双方矛盾。本案的处理传递出在家庭成员之间出现矛盾、感情产生裂痕时,其他家庭成员应尽量调和矛盾,帮助修复家庭关系,创造和睦的家庭氛围,树立优良家风,而非以其他方式激化矛盾的强烈信号。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的规定,又符合社会大众的道德认可,还弘扬了尊老爱幼、平等和睦的社会主义家庭美德。

法典规定你须“常回家看看”

78岁的谢婆婆生育有一子一女,2015年老伴去世后,谢婆婆便一人独居在家。2017年10月,谢婆婆查出身患盲肠肿瘤,经过手术治疗后身体状况大不如前,生活自理比较困难,于是女儿喻某秀便将谢婆婆接至家中一起生活至今。

在此期间,女儿及其家人对谢婆婆进行了细致的照顾,得到了谢婆婆的认可,但儿子喻某才却对谢婆婆照顾不多,不但没有支付赡养费,甚至很少到姐姐家看望母亲。谢婆婆觉得女儿一家实在是很辛苦,儿子也应当分担一些,于是提出在儿女两家轮流居住,但这一方案遭到了儿子的反对。

原来,由于一些曾经的家庭矛盾,儿子与家里的关系一直不太好,再加上对赡养老人的方式有不同想法,一家人多年来常常争吵不断。其实,谢婆婆内心非常希望儿子常来看望自己,想到姐弟俩因为照顾自己有了隔阂,谢婆婆的心里很不是滋味。

因姐弟之间一直无法就赡养老人达成一致,无奈之下,谢婆婆将一双儿女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每月支付自己1000元生活费,并各负担医药费的50%,同时要求儿子喻某才定期看望自己。

庭审中,谢婆婆表示自己购买了居民养老保险,每月收入1000元左右,但自己不愿意去养老院生活,希望继续与女儿住一起,并希望儿子经常来看望她。女儿喻某秀也表示愿意一直赡养母亲,但弟弟需要支付赡养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应尽的照顾其生活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喻某秀和其家人对母亲进行了细致的照顾,但喻某才并未尽到一个儿子应尽的赡养义务,故判决由喻某才承担谢婆婆的赡养费,并经常前往谢婆婆的居所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法官讲法典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内容是广泛的,子女和父母同居生活的,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父母,由子女向父母给付适当的赡养费,并在日常生活中扶助父母。本案中,谢婆婆表示愿意继续与女儿一起生活,女儿也愿意继续照顾母亲,该行为弘扬了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文化,法院对此行为予以肯定,值得弘扬。

关于谢婆婆要求儿女二人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因谢婆婆选择和女儿一起生活,女儿也履行了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故其无需另行支付赡养费。但喻某才作为谢婆婆的子女,却不愿与母亲一起生活,无法对其生活上进行照顾,故应当履行经济供养和精神慰藉的义务。结合谢婆婆的收入、所患疾病的现状,法院酌情判令喻某才每月支付赡养费800元,对于谢婆婆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由喻某秀和喻某才各负担50%。

关于谢婆婆要求儿子定期进行看望的诉求,法院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喻某才作为谢婆婆的儿子,应当履行对其母亲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也即应当经常前往其居所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从本案可以看出,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老年人对子女经济供养的要求越来越少,但更加注重精神层面的需求,涉及“精神赡养”的案件逐渐增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因此,老人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求,是希望子女能够承欢膝下,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体现了中华民族传统的孝道,应当得到支持。希望所有的子女能够常回家看看,多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夫妻相互扶养是法定义务

刘女士与冉先生于1993年登记结婚,后冉先生外出务工,刘女士留在家中照顾老人、孩子。2016年,刘女士被诊断为风湿性心脏瓣膜病,不能过度劳累且需终生服药。因刘女士无收入来源,仅有农村医保,故需要依靠在外务工的冉先生汇款维持正常生活和治疗。

刘女士病后,冉先生向刘女士汇款的生活费从一开始的每月1500元,逐渐减少到每月500元、300元。2020年9月开始,冉先生未再给刘女士汇款。刘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冉先生每月支付扶养费3000元。

庭审中,冉先生辩称,自己在外务工挣钱不容易,而且还有年逾八旬的父亲需要赡养,原告诉求的金额过高,无法满足。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术后不能过度劳累,没有收入来源,后续还需定期复查、终生服药治疗,各项开支无法自行承担。冉先生现身体健康,有一定收入来源,但其亦有年迈的父亲要赡养。在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后,酌情确定由冉先生每月给付刘女士扶养费1000元。

■法官讲法典

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不仅对老人有赡养义务,对子女有抚养义务,夫妻之间还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有要求给付扶养费的权利。可见,夫妻之间的扶养是基于双方婚姻的效力产生的,既是双方的义务,也是双方的权利,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本案中,双方结婚至今近30年,妻子遭受病痛折磨,作为丈夫理应给予妻子关心和安慰,不料等来的却是回避与冷漠,实属不该。男子虽有高龄老父需要赡养,在外务工挣钱亦不容易,但在妻子患病无经济来源、独自生活时,不仅应适当从心理上给予一定的关心、安慰,也应当在物质生活上给予一定的扶助,给子女树立一个好的榜样,尽到丈夫应尽的责任与义务。

互相关爱的夫妻关系,不仅有利于婚姻更加和睦美满,还可为子女树立榜样,更是构建和谐家庭、和谐社会的基础。夫妻一场是缘分,面对生活的困难与挫折时,应相濡以沫,互帮互助,携手渡过难关。(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胡雅茹 乔宇飞 陈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