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 刑事诉讼法十六条作为撤案理由
本条法律讲的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条件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八十六条和九十六条的区别是规定的时间不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的审问时间,在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罪行之前,只能审问24小时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嫌疑人不能在响应时间内结案的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对刑事诉讼法制定宗旨的规定是“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考虑到“人民”在我国是一个政治范畴,在外延上不。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