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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17条 民事诉讼法217条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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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和法院dān心债务人异议权滥用,一般不使用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jīng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行失效”虽然该条款增加了对债务人异议的审查,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异议审查。

不构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103条都规定了执行中zhǐ的法定情形,显然犯罪案件移送不是执行中zhǐ的理由执行中zhǐ一共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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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zhǐ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

对不予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并责令改正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217条